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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保險局
台北市政府勞工局
中央健保局

 

最新消息

 

 

受僱不同單位 投保薪資可合併計算

 

 

 

 

 

〔記者施曉光/台北報導〕立院昨天三讀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,明年勞保年金制度上路後,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,月投保薪資將開放得合併計算。修正案並賦予修法前已在保者新舊制選擇權,可採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方式,遺屬年金、失能年金(原殘廢給付)比照老年給付方式,給付標準同樣依平均月投保薪資的一.五五%計算。
其中失能年金給付計算後,金額若不足四千元,按四千元發給,遺屬年金給付計算後,金額若不足三千元者,按三千元發給。
同時,被保險人若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,包括生育、傷病、醫療、殘廢、失業、老年、死亡等七種普通事故保險給付的月投保薪資,將開放得合併計算。

 

 

 

 

 

勞工死亡 有遺屬年金給付

 

 

修正案還規定,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,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,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,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,不予合併計算。
換言之,若依現行分級表,只能採計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;若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,也不予合併計算。
根據規定,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,被保險人遺有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或其扶養兄弟姊妹,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;若被保險人已退保,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,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的半數發給,若同一順序的遺屬有二人以上時,每多一人加發二十五%,最多加計五十%。
如果選擇遺屬津貼(一次給付),保險年資滿二年者,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,年資滿一年未滿二年者,發給二十個月,年資未滿一年者,發給十個月。依規定,遺屬年金受益人若未在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提出申請,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,可以追溯補給。

 

 

 

 

 

失能年金 另有補償一次金

 

 

在失能給付方面,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,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,還可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。
同時,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的配偶若年滿五十五歲,或年滿四十五歲但月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,其子女未成年、無謀生能力,或三十五歲以下仍在學且月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,符合以上條件的眷屬,每一人將加發年金金額二十五%的眷屬補助,但最多加計至五十%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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