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案還規定,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,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,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,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,不予合併計算。
換言之,若依現行分級表,只能採計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三千九百元;若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,也不予合併計算。
根據規定,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,被保險人遺有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孫子女或其扶養兄弟姊妹,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;若被保險人已退保,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,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的半數發給,若同一順序的遺屬有二人以上時,每多一人加發二十五%,最多加計五十%。
如果選擇遺屬津貼(一次給付),保險年資滿二年者,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,年資滿一年未滿二年者,發給二十個月,年資未滿一年者,發給十個月。依規定,遺屬年金受益人若未在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提出申請,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,可以追溯補給。 |